在个人行为中,若通过私自操作收款机(又称“pos机”)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并达到特定限额,将有可能被判定刑事犯罪。
此种行为涉及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例如通过操纵销售点终端设备(即POS机)制造虚假交易信息、虚标商品价格以及实施现金退货等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有者发放现金。
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话,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犯罪行为施加严厉的法律惩戒。《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