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内未再犯下故意罪行,两年期满后将转为无期徒刑。
倘若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行为,同样于两年期满后可获得减刑,通常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至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深刻的认罪悔过态度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但当罪犯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时,必须予以减刑处理: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揭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核实确凿无误;
(3)具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勇于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抗御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险情中,做出杰出贡献;
(6)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其他重大奉献。
以上内容均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以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