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形中,偿还借款时均需遵守明确规定,即是否需要撰写收据。
实际上,无论何时何地,我方建议都要订立规范的借条,这不仅具有法律效应,更能够保证借贷关系的公平公正性。
与此同时,一旦对方按照约定当面向您书写借条,那么便已经满足了此类形式的合同性质,因此我们亦无需额外再去拟写收条之类的凭据。
在现实生活中,收条的主要功能被广泛应用于无需偿还的收款行为(例如,收取房屋租金、水电费、赞助费用、对灾区的捐赠等),而非金融借贷等相关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
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
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