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比较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分类问题。
只有当两种或以上的产品属于同一个类别时才能被视作可比对象,这个类别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所涵盖的具体细目。
其次,要针对每种产品的具体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对比方式。
例如,对于诸如录音机、电视、交通工具这类具有强烈三维形态特征的产品,其外观设计应以形状为主体元素,同时辅以适当的图案和颜色搭配;
而对于地毯、壁纸、花布等较注重图案表现的物品,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图案的变化上,至于形状的变异则可视情况而定;
另外,关于颜色方面的差异,通常并不独立作为判定近似物的决定性因素。《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