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持有欠条并不一定确保能赢得诉讼,但债权人仍旧可以依靠这种形式的书面证据提起诉讼。
条件是这份欠条必须具备实质上的法律效力,经由法庭的裁决,才有可能判处债务人支付欠款。
然而仅有欠条作为唯一的证据材料,其在诉讼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证据力相对较为弱势,不足以构成一个完全自洽的证据圈,从而无法充分证实欠款产生之源与真实性。
因此,尽可能地搜集其他能佐证借款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据线索是十分必要的;
诸如重新签订的赔偿协议、有关债务方承认曾向借款方借款的录音记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庭审中,债务方当庭承认了欠款事实的存续,那么胜诉的可能性通常会大为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