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通过上诉审查程序对既有的刑事判决进行改判。
当针对刑事案件的原有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无错误,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错误或是量刑裁决不够公正贴切时,法院无疑须采取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根据中国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即对于那些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满并提起上诉或申诉的案件,经过上诉审查程序后,无论涉及罪名是否更改,法院都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均属准确无误且所判定的量刑行为亦未超出其范畴之内,那么法院应予以裁定驳回上诉或申诉请求,同时维持原审判决;
(2)倘若原先的刑事判决仅在认定事实情况下并无谬误,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量刑裁决存在偏差,那么法院应对之进行更改;
(3)如若先前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在上诉审查程序结束之前,法院应在全面调查研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改判;
同时,法院亦可依法做出裁定,宣布撤销原判,并将该案发回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新的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