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断某一个行为究竟是属于未遂行为了还是仅仅属于预备活动这二者之一,主要取决于行为者在实施刑事法规规定的行动时是否已然“起步”。
所谓的“起步”,即是指行为者需要早已接触并靠近了犯罪目标,并对此类犯罪的受害客体形成了直接的攻击或是潜在的威胁;
同时,该行为还需具有产生犯罪结果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倘若不是由于行为者自身的主观意识所限制,那么继续任由其发展进行必然将会导致对整个社会构成损害;
最后,与先行步骤相比,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也能够通过该行动得到更为直观和准确的展现。
对于放火罪这一案例来说,拿着点燃物件的动作就可以被视为准备阶段的行为;
然而一旦发生了点火行为,便意味着已经步入了“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