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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对策

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对策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0 13:00:07 已帮助2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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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对策
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时,可采取以下两大措施进行追讨:
首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尚未达到三年,债权人有权申请将案件审理期限予以延长,同时,应在此法定时效期内主动发起诉讼程序;
其次,若债务人已经下落不明超过三年,则债权人便有权利提出宣告失踪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失踪者的财产将会交由其配偶、父母或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其他近亲及友好人士负责代为管理。
而失踪者所拖欠的税务款项、所需承担的债务以及应付的所有其他费用等,将由上述代管人从失踪者的资产中按比例支付给债权人。《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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