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搬迁所涉及到的补偿事宜,其常见的规则与尺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评估;
其次,是针对由于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搬迁以及短期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最后,针对因为征收房屋导致相关企业或产业经营被迫中断从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除了上述的直接补偿之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还常常会推出一系列的补助和激励机制,以给予被征收者更加全面的支持和照顾。
在房屋征收这一领域内,国家对待非国有的财产,往往会经过公正的补偿后再采取强制性的买卖行政措施。
这中间绝对不能忽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做到公正的补偿。
国家只有在确有必要,并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作出了相应的符合法定要求的补偿之后,才有权利和资格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对公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流程极其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充分的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各个环节。
通常来看,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两种可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境。
第一个场景是,当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时,此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便处于终结状态。
而另一个场景就是,当征收方通过申请并走完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之后,方可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