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拆迁用地的主体(即拆迁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土地征收及规划审批文件,之后经过严格申报程序,再由区级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停止办理与该地相关的各项手续。
其次,拆迁方需制定详细的拆迁实施方案,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公开公示。
紧接着,拆迁方向区县级建设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区县级建设委员会将发放相应证书,同时对外发布正式拆迁公告。
随后,拆迁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被拆迁方就具体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则由区县级建设委员会进行裁定。
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拆迁期限,最后完成整个拆迁过程的结案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