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环节內,辩驳论道的权利必不可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第198条表明:
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定罪以及量刑的所有事实和证据,都应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辩论。
经过审判长的授权许可后,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皆有资格对证据以及案情的各个方面表达观点并展开相互之间的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