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关系中,如果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提前退伙,这并不能成为逃避因合伙所产生的债务责任的理由。
因共同参与合伙的缘故,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应承担共同的、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即使某位合伙人选择退出了合伙关系,也不能因此豁免他对于先前合伙阶段所留下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退出亦是基于先前的合伙事实,在该阶段中,这位退出的合伙人依然属于全体会员之列;
同时,他还应该为其在退出时期段中因合伙关系产生的债务负责,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针对内部责任而言,所有合伙人需依据各自在合伙中的出资比例来分担最后的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