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简而言之,即是对于犯有两宗及以上罪行的罪犯,首先针对每一项犯罪行为进行分别的定罪和量刑处理之后,再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作出最终判决,并依照该判决执行相应的刑罚。
所谓“数罪”,乃是指同一个人在一个时间段内触犯了多个不同的罪名。
而判决宣告之前的一人先前已经犯下多项罪行的情况,其役割与判决宣告前同时犯有数种罪行者类似。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被判处死刑以及终身监禁这两种极端情况之外,还应当在所有各项罪行的总和刑期中进行适当删减,将被告人最多可能领取到的刑期中最高的那一部分刑期作为基准,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各种综合因素,给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这其中涉及到的管制刑期,最高不应超过三年;
拘役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至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未满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就不得逾越二十年;
反之,如果总和刑期已经超过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不得高于二十五年。《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