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文书具有显著法律效应,从而可作为重要依据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性。
询问笔录,亦被称为“询问证人笔录”,其本质上是司法单位在实际执行期间针对询问证人和被害者所载明的详细过程及具体内容所作出的详实且严谨的文字叙述和记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