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由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事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中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尤其是其过错程度的严重与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
若某方当事人因个人原因而出现过错,并直接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负有全部责任;
当发现两名或多名责任人皆存有过错时,应依据其各自的主、从或次要责任进行精确分配;
如若各方当事人均无明显过错,则无需负担任何责任。
此外,若一方当事人有意为之、蓄意制造了本次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