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构成要素,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个体,即其身份需为实际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
其次,从主观角度来看,该罪行属于故意犯罪。
接下来,它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涉及到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健康等方面。
最后,其客观方面则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最终引发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给公共财产带来极为严重的损坏,甚至可能造成众多生命受到伤害这样的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