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parole)这一司法名词系指针对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经过特定时间段的服刑之后,因其能够严格遵循狱中纪律并积极接受改造教育,显示出明显的悔罪决心以及不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经由司法程序附带特殊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这里所提及的“假释考验期”,具体而言也就是针对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便是相应的假释考验期;
至于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所需度过的假释考验期则为整整十年。
值得强调的是,假释考验期限是从假释宣告之日开始计算。《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