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通常囊括了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这三大块。
在撰写离婚协议的过程中,若未将义务中的教育费用与医疗费用单独罗列出来进行规定的话,根据法律的普遍理解,那么这个赡养义务将会被审理庭归类为同时包含了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于其中的最大包涵范围内。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后,儿童突然遭受到了大额的医疗或者教育费用的冲击,或者是遭遇了人身意外伤害导致的额外费用开支,使得原本的赡养义务无法满足儿童实际所需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增加现有的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