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协议持有股份制度被视为可行和有效。
这种制度通常体现为,如果参与者完全理解并同意,如果该协议的条款确实符合国家法规和公约的规定,并不触犯公共利益或伦理道德规范,那么这个协议就是合法及有效的。
这种制度有时也称为虚拟股东、隐蔽投资或者隐形贡献,其核心特征是,实际的投资者会同另一方达成协议,将股东权利和义务交由其他人代表行使,这也是一种共有的权益或股份管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投资者和名义上的投资者通常通过书面形式来确立他们之间关于代为持有权益或股份的共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