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有关内容,并不能有效地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负之债务。
倘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书或由人民法院颁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针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事宜做出了明确处置,但是债权方仍然有权根据夫妻共同债项这一主题,向男女双方提出权利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