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分歧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申诉并申请由法官作出裁决。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夫妻间单独拥有的财产部分通常会在离婚时保持不变,而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则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由婚姻缔结之后产生的财产将按照一人各持一半的方式进行分配。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首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就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
如果该协议无法达到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考虑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性的权益为主要准则来做出裁决。
其次,若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由于需抚养子女、照顾年迈父母以及协助另一方完成工作等因素付出了更多的话,离婚时他们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支付金额的多少理应由另一方承担。
再者,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确实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的援助。
关于援助措施如何落实需要双方事先协商,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妨由法院代为裁定。
最后,倘若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有隐瞒、转移、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故意虚构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之行为,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于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一方可采取少分甚至不分的惩罚性手段。
且在离婚手续结束之后,另一方若发现了以上任何行为,均可前往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