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法定要求的婚姻关系前提下,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请求,此与户口簿所载婚姻状况并无关联。
若出现一方结婚证书遗失之情况,可凭借另一方仍存续的结婚证书完成离婚流程;
若夫妻双方皆丧失结婚证书,则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或任意一方长期居住地的婚登部门申请补办结婚证书,在此基础上再行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