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赠予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明确指出,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经确定为工业、商业等人可用于营利性质的用途时,必须经过依法注册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才有权将此地块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交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必须要签署书面合同,详细记载了土地的具体界址、面积、竣工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各方所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及租赁等方式,必须得到本集体经济组织超过半数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超过半数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
通过出让等多种途径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以进行转让、互换等方式处理,亦可作为出资、赠与或抵押品,除非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况。《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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