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依据欠条作为唯一证据能否赢得官司,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被告仅持有欠条这一单项证据,那么在法庭上其证据强度相对较弱,很难构成一个全面且有力的证据链条,从而使得该欠款产生的原因以及其真实性难以得到充分验证。
因此,被告应努力寻找并收集能够证实债务债权关系实实在在存在的其他相关证据。
其次,倘若被告当庭明确承认欠款事项的确切存在,那么原告便有可能获得胜诉机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