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时,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计算原则:首先是医疗费的认定,这部分是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相关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来计量的;
其次是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通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最后关于丧葬费的赔偿,则应根据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进行准确计算。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此项款项需按照有关规定,以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居民年人均生活费作为衡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