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质上,合同撤销并非受制于时效性之规定,其权力行使之期间并不等同于通常所指的时效期限。
时效性是针对某种特定的、具法律意义的事实状态,在这段期间内,如果当事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有效行动,则该权利将被视为已经丧失。
然而,针对合同解约这种特定权力而言,其法定存续期间才是真正的时效性期间,标志着该项权力取得之日的起始阶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