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备案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各相关方,均可根据自身意愿进行合同条款的适当调整与修改,这是由我国各项法律条文所赋予合同各方的共同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只要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便允许他们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正或调整,无需其他繁琐的审批与登记程序。
然而,当相关法律、最高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变更已签合同需经过批准或者登记等法定程序时,各方都应严格按照这些特定的程序进行执行。
另外,若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具体事项未能清晰约定,且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被默认为尚未实施任何合同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