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约定诚信原则上,若双方自愿签署了关于“借名买房”的合同,则可以认为该合同的承诺是正当有效并受到保护,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
依照正常程序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自产生之日起便可生效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合同中记载的实际出资方与所有权登记方并不等同,从而导致实际出资方对于房产只有请求支付的债权权利,而不具备实质性的所有权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