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工程的承包期限内,所承担的相关工作可能会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以及施工等相关承包商在取得发包方的明确同意后,有权将自身负责的部分工作委托他人完成。
在此情况下,该第三方就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需对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共同向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也被称为“连带债务”,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意味着数位债务人应对同一笔债务各自承担全额给付的义务。
换句话说,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中的某一个人或多个债务人,同时或依次要求他们全部或部分偿还特定款项的一种债务形式。
例如,在合伙责任中,债权人对于合伙人的任何一人、多人或全体都有权利要求他们同时或依次,部分或全部地支付合伙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