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偿顺序这一概念,乃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类性质迥异的破产债权在进行分配处理过程之中所须遵循的优先性与次序关系。
具体来说,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是清偿破产企业所拖欠职员工资以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应该拨付整笔款项以履行破产企业所应承担的税务责任;
最后才能够将剩余的财产部分用于偿付破产债权之人主张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必须依照上述清偿顺序逐项进行分配处理。
在此阶段,如若前一个顺位的所有债权已经得到全额清偿,而后序的债权则无权分到任何资产。
然而,假若破产财产无法足额满足某一层次债权的追索要求,则可通过按比例分配这一方式对此类问题予以解决。《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