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法之规定,为了取得必要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力扣押涉案车辆。
在进行检定和鉴定工作后,如鉴识结果得以明确,则应自实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的当天起计算五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向当事人发出通告,要求其领取之前被扣押的相关事故车辆。
若当事人未能在收到此通知后的第三十日及时领回车辆,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公告期之后仍然未有所行动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将对此前所扣押的车辆依法作出处理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