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过有期徒刑之惩处者,若于五年内再度因醉酒驾驶行为被判定有罪并被处以有期徒刑,则其将构成累犯。
若犯罪者曾经受到过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而在刑罚执行完结或是得到特赦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罪行,该行为将被视为累犯,相应地需予以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但对于过失性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情况,将予以特殊考虑不作累犯处理。《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