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双方选择再续前缘并成功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均自动归类为婚前个人财产。
无论此类资产所产生的时间节点是在首次婚姻登记或是再度婚姻登记之日以前,皆可纳入婚前财产的范畴。
在他们过去的这段婚姻关系中,双方曾经对某些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与处置,因此在复婚后,这部分财产已经自动演变成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换言之,它们并不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共同签署并且正式约定这些资产仍属双方共同所有,同时完成相关的产权变更或公正手续,否则这些财产将被继续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妇共同拥有的财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