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未经任何代价便擅自变更或处分其财产,以致损害了债权人原本享有的债权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此类侵权行为。
然而,若涉及到支付对价进行财产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作为债务人和第三方当事人,他们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故意且有重大过失。
倘若此种行为是在历经法定程序之后,由债务人做出的,那么必然会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实施执行工作。
在此种情形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基于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措施,若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将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