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倒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会依据各方面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各自过失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况:
(1)倘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不当操作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应承担全责。
(2)当涉及到两方乃至多方当事人因各自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共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时,则会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的诱因及自身过失的严重程度予以区分,从而明确各方应尽的主责、同责以及次责等相应责任比例。
(3)若各方均未发现并纠正各自在道路交通中的过错,导致该事故纯属意外事件,那么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恶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则毋须负任何责任。
(5)对于当事人存在的两种情况,将承担全责:
首先,若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选择逃避责任,逃离现场;
其次,若当事人蓄意人为地破坏现场、篡改事实或毁灭相关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