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房产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约性质,这意味着在此期间产生了必须被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且对于可能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都应做出相应的赔偿承诺。
在一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一方未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达成目标,那么违约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协议、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产生的损失进行清晰无误的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另外,对逾期所导致的另外一方的经济损失,其损失赔偿数额应该相当于因为违约而实际产生的全部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结束之后有望获取的所有经济收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