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在对方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形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其属于以下列举范畴之内,则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该笔债务或经协商后予以妥善解决;
而若不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那么相关责任与义务将被界定为仅由债务当事人即欠款方自身来承担和履行。
具体包括:
1.属于夫妻两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人在事后亲笔确认、同意等行为表达出共同意识表示之下所欠下的债务。
2.是由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护家庭日常基本生活需求所负起的债务。
3.夫妇中另一方在婚姻维持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借的债务,且数额恰好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当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资金实际上用于了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时,也应视为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