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构建起事实抚养关系后,方能产生出民法典中所明确制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应有之权利义务。
由此,继父母才有资格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培养义务。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认证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关键性因素:
首先,在经济层面上,继父母是否切实履行了抚养费用的承担;
其次,考察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长期共同生活在同一环境之中;
最后,考虑到共同生活的条件下,继子女须处于年龄段为未成年或者虽然年届成年却无法自立生活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