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前未经另一半允许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让与父母攫取,则极有可能被视为一种恶意的财产转移手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之中一方倘若隐瞒、转移、出售或销毁任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抑或是蓄意制造虚假债务以图恶意占据另一方财产的,除非其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在其申请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这类涉及恶意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会被酌情减少其应分配的共同财产份额,甚至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应有的财产分配权。
而在夫妻正式离婚之后,倘若另一方经由合法途径发现了类似上述的财产侵害行为,同样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和处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