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成立条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年满16周岁均可构成此种犯罪,无需具备特定的身份地位;
其次,在主观方面,此种犯罪必须出于故意为之,而过失则不能构成该罪名;
再次,从客体角度来看,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严重侵害了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最后,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需实施以获取利益为动机,违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者,方可加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