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拟制出来的法人,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的。
也就是说,当法人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时,其实通常都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雇员出面来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
然而,既然法人已经成为了一种民事主体,那么任何一个代表法人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其人格都会被法人所吸收和包容,因此他便不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是将他的行为视为法人的名义,这样一来,该行为所引发的结果也自然会由法人来承担了。《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