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适龄学生在放学路途上发生斗殴事件时,学校并不需对此负有责任。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这些学生在自行往返于上学、放学、回校或离校的路程中发生的意外;
其次是发生在下课、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等超出常规教学时间范围外,而学生独自滞留在学校或是自行抵达学校所导致的事故,如果这些事故最终导致了学生人身受到了伤害,那么依据有关法规,学校在此类事件中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故不应对其承担事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