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于婚前所拥有之财产,毫无疑问地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除非双方之间有特别的协议规定,否则该类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关系而转变为夫妻间的共有资产。
换句话说,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无权也无法分割彼此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境下,当事人仅能对属于夫妻共享之财富进行划分和量化分配。
婚前财产,简单理解就是我们在结婚前所获得之财富积累,无论这些财产形式如何多样,如个人的劳动所得财产、来自遗产或他人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所有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财产形式,都被囊括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婚前财产并不仅仅局限于实物资产,还可以包含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等。
对于这部分合法的婚前财产,只要在结婚前已经取得,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物或者无形资产,一律在法律上得到严密的保护。
判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否早于结婚日期。
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真实占有和控制该项财产,那么此项财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举例来说,某人的父母在他结婚前赠送了一套房产给他,但直到他结婚之后,他本人实际上居住和使用这套房产,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人持有接受的这份房产仍然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这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自然灾害、丢失或耗尽等原因在共同生活中被毁灭或丧失,当离婚来临时,其中一方遭到另一方要求以夫妻共有的财产作为补偿,此时即便遭受损失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亦将不予批准和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