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之后,债务人依然可以按照原定约定,向新的债权人也即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随之获得了与该次债权相关联的附属权益,然而,若存在此类附属权益专属于原有债权人的特殊情况,则受让人对此类权益不得享有。
即便对应的附属权益并未按照规定完成相关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亦或是未实际转移占有权限,这一现象都不会直接影响到受让人所应得的附属权益。
此外,如有原债务人对原有债权人持有的抗辩事实,那么新接受债务的受让人也可依法全盘接受这些抗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