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期满之后的代通知金问题,特做如下具体说明和解释:
遇有以下其中任何一种特定状况,企业主可在提前30日按照法律程序,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在付清额外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一)如果员工身患疾病或遭受职业伤害,医疗期满后既不可能重新投入原有工作岗位,又无法适应由雇主为其另行安排的新工作岗位;
(第二)假如员工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任务,尽管已经接受了相应的培训,或是经过了工作岗位的调换,依旧无法胜任现有岗位;
(第三)倘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根据的客观环境出现了巨大变动,使得该份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下去,在企业主与员工真诚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均未能就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