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问题中对于拥有房屋者如何保证暂时的居住权益,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考虑因素即居住权。
所谓居住权,乃是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赋予当事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附属设施占据和使用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的另一方并不直接享有前任配偶名下的房产的居住权。
但是,若是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之后,例如与另一方达成居住权协议且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则在此种情况下便可获得相应的居住权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