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双方已经因感情不合达到分居超过两年期限,需采用以下方式办理离婚事项:
首先,在无争议情况下,双方可共同提出婚姻登记申请。
但若对于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分配以及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则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将主导整个过程进行调解,若调解未果或证实感情确实破裂,则判决准许离婚。
值得一提的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长达两年的时间,已被视为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