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违反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备罪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此种犯罪所侵犯的核心内容是公众通信领域内的公共安全利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是损毁广播电视设备,并对公共安全产生了重大威胁和不利影响,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直接破坏。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可能成为此类犯罪嫌疑人的不仅仅限于普通公民,同时也包括那些在广播电视台或通讯技术行业中工作的从业者们。
最后,作为犯罪主观心理动机的关键因素,这种犯罪所呈现出的只能是过失而非故意。《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