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女的继承事宜,这取决于他们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建立了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此种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参照运用本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之规定予以处理。
换句话说,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建立起了扶养关系,那么二者便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一致。
因此,若继子女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财产遗赠。
然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需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具体如下:
(1)当生父母决定再次结婚之时,如果继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
(2)此时,继父母应该承担起为继子女提供全部或部分抚养资金的责任;
(3)需要确保这种抚养行为的持续时间达到较长的程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