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租住的房产并不认定为夫妇俩的共享财财产,同时也难以被视为任何一方私有的财产。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租赁房产,顾名思义,就是指房主拥有该房屋的完整所有权,而租住在其中的人只能享有使用及获取利润的权益,因此这样的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其次,“婚前财产”是个专用术语,它专指在夫妇尚未步入婚姻殿堂时,任一成员独自合法取得的财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婚姻关系仍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丈夫和妻子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被看作是他们共享的财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